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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0–123

10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11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12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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