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