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