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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節 環境保護技術員

§ 16–238

16
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17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之理工醫農科系畢業者。 三、取得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18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國 (初) 中以上畢業後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19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有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22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環境保護技術員接受在職訓練,環境保護技術員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