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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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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環境保護技術員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書,才能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這個法規旨在確保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技術員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環境保護的目標得以達成。 根據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0、21條的規定,清除、處理技術員的資格撤銷(或廢止)事項必須符合法定的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這意味著技術員的資格撤銷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且必須有明確的授權目的和範圍。例如,如果一名技術員的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就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31條,環保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書,方能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這項法規強調了環保技術員的專業資格,並規範了其從事業務的相關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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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