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環境保護技術員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書,才能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這個法規旨在確保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技術員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環境保護的目標得以達成。 根據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0、21條的規定,清除、處理技術員的資格撤銷(或廢止)事項必須符合法定的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這意味著技術員的資格撤銷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且必須有明確的授權目的和範圍。例如,如果一名技術員的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就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31條,環保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書,方能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這項法規強調了環保技術員的專業資格,並規範了其從事業務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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