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除、處理場 (廠)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有效期限,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核定之,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場 (廠)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展延,其未涉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增加或變更者,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定之。 前項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應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者,應檢附有效處理整書面同意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操設置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七、建廠情形及展延原因說明書。 八、修正工程計畫說明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登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業務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五、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處理設備皮工具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業務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核備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六至八個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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