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二 章 機密等級區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料,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 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嚴重之損害者屬之。 二、「極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三、「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政府之威信,或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四、「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對於本局某項業務之推行遭受不利影響者屬之。 同一文書資料內,如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應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訂定之標準。又前項等級區分,應謹慎使用,毋須保密事項,不得區分機密等級。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資料,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審核。
各類機密文書資料,機密等級表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如裝封面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 (影) 帶、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 五、外國文字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面上端標示。 六、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須加用中文譯名標示。
勿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而其內容仍有限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並標示「限閱」字樣。
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一、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須為考慮保密時限。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狀況後解密。其無法預為決定者,機密價值失效時,應予註銷其機密等級。 二、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變更機密等級時,應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