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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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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料,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 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嚴重之損害者屬之。 二、「極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三、「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政府之威信,或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四、「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對於本局某項業務之推行遭受不利影響者屬之。 同一文書資料內,如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應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訂定之標準。又前項等級區分,應謹慎使用,毋須保密事項,不得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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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6 條規定:「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料,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