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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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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資料,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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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7 條,「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資料,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審核。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政府資訊屬於涉及個人隱私、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在本案中,被告以有侵害個人隱私為由,否准提供特定照片複製本即符合此情形。 參考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根據判決確定之刑事審判卷宗及證物不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7條規定請求公開或複製,此為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中的限制情形。 參考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 以上為法條逐條釋義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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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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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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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7 條規定:「「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