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機密文書資料,機密等級表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如裝封面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 (影) 帶、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 五、外國文字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面上端標示。 六、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須加用中文譯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