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一、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須為考慮保密時限。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狀況後解密。其無法預為決定者,機密價值失效時,應予註銷其機密等級。 二、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變更機密等級時,應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
這部分涉及到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10 條的法規,根據該條的規定,機密等級變更的規定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提到,對於核列機密等級的各種機密資料,應考慮保密時限,並在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條件。若無法預先決定解密時限,當機密價值失效時,應註銷其機密等級。第二個部分提到,如果有必要變更機密等級,應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並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件在原定的機密等級下註明了解密日期,當該日期到達或特定情況出現時,該文件可以解密。另外,若原承辦機關認為某份機密資料的機密等級需要提高或降低,應主動進行相應的變更,並通知之前曾受領該資料的機關。這些規定都在保密實施細則第 10 條中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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