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二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三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出版法 第五章 出版品登載事項之限制
§ 32–35共 4 條
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軍事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
以更正辯駁書廣告等方式,登載於出版品者,應受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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