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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四章 出版之獎勵及保障

§ 23–319

23出版之獎勵或補助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28出版之保障
發行出版品之出版機構或發行人、著作人、編輯人、印刷人之事業進行,遇有侵害情事,政府應迅採有效之措施,予以保障。
出版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