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
根據出版法第29條,對於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這表示當某份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相關規定後,若已發行超過三個月,就不得再對其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出版法 第29條 範例:例如某份雜誌在發行後違反了禁載或限制的規定,但在發行後已經超過三個月,根據出版法第29條,就不得再對這份雜誌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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