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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29處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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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版法第29條,對於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這表示當某份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相關規定後,若已發行超過三個月,就不得再對其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出版法 第29條 範例:例如某份雜誌在發行後違反了禁載或限制的規定,但在發行後已經超過三個月,根據出版法第29條,就不得再對這份雜誌進行處分。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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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29 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