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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1.25

出版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2出版品分類開分頁 ›
出版品分左列三類: 一 新聞紙類 甲 新聞紙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而言。 乙 雜 誌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而言。 二 書籍類 指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而言。 三 其他出版品類 前兩款以外之一切出版品屬之。
3發行人開分頁 ›
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 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係公司組織或共同經營者,其發行權應屬於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從其契約之規定。
4著作人開分頁 ›
本法稱著作人者,謂著作文書、圖畫、發音片之人。 筆記他人之演述,登載於出版品者,其筆記之人,視為著作人;但演述人予以承諾者,應同負著作人之責任。 關於著作物之編纂,其編纂人視為著作人;但原著作人,予以承諾者,應同負著作人之責任。 關於著作物之翻譯,其翻譯人視為著作人。 關於專用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團體名義著作之出版品,其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團體之代表人,視為著作人。 出版品所登載廣告、啟事,以委託登載人為著作人;如委託登載人不明,或無負民事責任之能力者, 以發行人為著作人。
8開分頁 ›
外籍人民得依本法規定聲請發行出版品,並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出版品之一切法令
第二章 新聞紙及雜誌
9登記程序開分頁 ›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發行旨趣。 三 刊期。 四 組織概況。 五 資本總額。 六 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七 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10變更登記開分頁 ›
前條所定應聲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其發行人應於變更後七日內,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之聲請,如係變更新聞紙,或雜誌之名稱,發行人或發行所所在地管轄者,應於變更前,附繳原領登記證,按照前條之規定重行登記。
11發行人或編輯人之限制開分頁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一 國內無住所者。 二 禁治產者。 三 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12註銷登記開分頁 ›
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者,原發行人應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註銷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紙逾期三個月,雜誌逾期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註銷其登記。 前項所定限期,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發行人得呈請延展。
15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開分頁 ›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日刊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
第三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16登記程序開分頁 ›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20應記載事項開分頁 ›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22發行時之分送開分頁 ›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
第四章 出版之獎勵及保障
23出版之獎勵或補助開分頁 ›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28出版之保障開分頁 ›
發行出版品之出版機構或發行人、著作人、編輯人、印刷人之事業進行,遇有侵害情事,政府應迅採有效之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章 出版品登載事項之限制
32出版品登載之限制開分頁 ›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二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三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33訴訟事件登載之限制開分頁 ›
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第六章 行政處分
36行政處分種類開分頁 ›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38罰鍰情形開分頁 ›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效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 不為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記載,或記載不實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三 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39禁止出售散佈或扣押情形開分頁 ›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時返還之。
40定期停止發行情形開分頁 ›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41撤銷登記情形開分頁 ›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予以撤銷登記: 一 出版品之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情節重大,經依法判決確定者。 二 出版品之記載,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為主要內容,經予以三次定期停止發行處分,而繼續違反者。
第七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全文共 4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1.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