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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15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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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日刊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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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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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15 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