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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16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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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出版法第16條,根據法條規定,出版業在申請登記時應載明公司或書店的名稱、組織及所在地、資本數額、印製所的名稱及所在地、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的類別、以及發行人及編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出版業在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時,能夠提供清楚完整的資訊,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登記。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出版法相關規定以及法院判例作為支持例證。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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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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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16 條規定:「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