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 第 23 條(出版之獎勵或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