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法條第23條的規定,出版事業或出版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應該予以獎勵或補助: 1.符合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2.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 3.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 4.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 5.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 此外,法律也另有關於該獎勵或補助的規定。例如,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可依法獲得獎勵或補助。在此,我們可以舉出典型的案例,例如某出版公司因出版了一部重要的學術專門著作,而獲得政府的獎勵或補助,符合法條第23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