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效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 不為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記載,或記載不實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三 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對於出版法第38條的罰鍰情形,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和案例分析,因為我專精於刑法相關條文,對出版法不甚熟悉。因此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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