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時返還之。
對於出版法第39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一、未經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屬違反出版法第9條或第16條之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曾經有出版社在未獲准登記的情況下擅自出版書籍,因此被禁止出售及散佈。 二、出版品違反第21條之規定,具體涉及何種違反情況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符合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三、違反第32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需參考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例如出版品的內容是否違反了禁止出版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有關宣傳教材的要求等。 四、違反第33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同樣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構成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五、違反第34條之規定,同樣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構成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以上針對出版法第39條的逐條釋義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解釋及相關案例進行分析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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