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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39禁止出售散佈或扣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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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時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出版法第39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一、未經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屬違反出版法第9條或第16條之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曾經有出版社在未獲准登記的情況下擅自出版書籍,因此被禁止出售及散佈。 二、出版品違反第21條之規定,具體涉及何種違反情況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符合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三、違反第32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需參考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例如出版品的內容是否違反了禁止出版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有關宣傳教材的要求等。 四、違反第33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同樣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構成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五、違反第34條之規定,同樣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構成禁止出售及散佈的情形。 以上針對出版法第39條的逐條釋義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解釋及相關案例進行分析得出的。

相關函釋 1

  • 扣押名詞
  • 第九條或第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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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39 條規定:「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