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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 39 條(禁止出售散佈或扣押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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