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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40定期停止發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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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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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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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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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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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40 條規定:「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