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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12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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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者,原發行人應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註銷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紙逾期三個月,雜誌逾期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註銷其登記。 前項所定限期,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發行人得呈請延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版法》第12條的規定,當新聞紙或雜誌停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按照當初登記的程序,申請註銷登記。而如果新聞紙或雜誌經過一定期限後仍未繼續發行,則應註銷其登記。另外,若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事由,原發行人可以申請延展限期。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雜誌停止發行並且超過了法定的繼續發行期限,那麼根據《出版法》第12條的規定,原發行人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出版法》第12條;相關案例:依據最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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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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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12 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者,原發行人應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註銷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