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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13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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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版法第13條,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的姓名、登記證號數、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的名稱及所在地。例如,在第一則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中,被告違反出版法第三條,未按照法定程序記載發行人的相關資訊,因此被認定有違法行為。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相關的法規內容,例如行政院新聞局的函件和內政部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是釐清出版法第13條應記載事項的重要範例和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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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第 13 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