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 第 9 條(登記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發行旨趣。 三 刊期。 四 組織概況。 五 資本總額。 六 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七 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發行旨趣。 三 刊期。 四 組織概況。 五 資本總額。 六 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七 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