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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 3 條(發行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 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係公司組織或共同經營者,其發行權應屬於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從其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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