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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 4–107

4
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5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6
  1.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2.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8
  1.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三、外加封套。
  2.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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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