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17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之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者。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4開分頁 ›
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5開分頁 ›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6開分頁 ›
  1.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2.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8開分頁 ›
  1.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三、外加封套。
  2.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11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12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13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14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15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16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18開分頁 ›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
第四章 附則
20開分頁 ›
  1. 錄影節目帶由有分級義務之人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
  2. 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及內容簡介。
21開分頁 ›
  1.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2. 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22開分頁 ›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錄影節目帶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3開分頁 ›
  1.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將限制級錄影節目帶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2.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24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分級就分級有疑義之案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專家及團體代表進行評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