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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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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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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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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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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