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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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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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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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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