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演藝工作者,以左列事業為限: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前項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准投資或設立之出版事業、電影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得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
3
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 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 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 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 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 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 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 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 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 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 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5
第二條所稱主管,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之經理人。 二、電影事業之經理人。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理人。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理人。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