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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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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演藝工作者,以左列事業為限: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前項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准投資或設立之出版事業、電影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得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了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演藝工作者的限制,其中包括出版事業、電影事業以及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的大眾傳播財團法人可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相應的工作。此外,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的出版事業、電影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也可以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 在此法規中,第一項第三款中定義了廣播、電視事業的範圍,指的是根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成立的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分公司或代理商。 參考資料來自「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例如,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根據第2條的規定可以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這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範例。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廣播電視法法規
  • 有線廣播電視法法規
  • 衛星廣播電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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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演藝工作者,以左列事業為限: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