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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章 申請應備文件

§ 6–83

6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7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8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