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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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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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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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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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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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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