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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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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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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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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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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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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