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章 許可及管理
§ 9–14共 6 條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時,應斟酌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續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決定其聘僱之名額。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一、聘僱契約所載待遇與工作內容顯不相當者。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曾入境,並留有不良紀錄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令,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辦法規定者。
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刪除)
受聘僱外國人,在聘僱之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行政院新聞局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雇主聘僱左列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之規定。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回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