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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章 許可及管理

§ 9–146

10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時,應斟酌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續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決定其聘僱之名額。
11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不予發聘僱許可。 一、聘僱契約所載待遇與工作內容顯不相當者。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曾入境,並留有不良紀錄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令,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辦法規定者。 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13
受聘僱外國人,在聘僱之有效期間內,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行政院新聞局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