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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5–196

17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外國人入境工作或展延其工作時,應副知外交部、行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雇主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衛生局 (院) 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1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不具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受聘僱者,以行政院所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施行日期為準。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