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申請,應附具原雇主同意證明文件。
依據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如果外國人獲得聘僱許可後,打算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者,仍需要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此外,申請時還應附上原雇主同意的證明文件作為附件。 範例:假設A公司取得了外國人的聘僱許可,但該外國人希望在本公司工作之外,再兼任B公司的工作,則需要依照法規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並附上A公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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