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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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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申請,應附具原雇主同意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如果外國人獲得聘僱許可後,打算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者,仍需要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此外,申請時還應附上原雇主同意的證明文件作為附件。 範例:假設A公司取得了外國人的聘僱許可,但該外國人希望在本公司工作之外,再兼任B公司的工作,則需要依照法規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並附上A公司同意的文件。

  • 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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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