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2.04.26
廢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明列『大陸 (CHINESE MAINLAND) 字樣。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之貨品,其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報請經濟部公告停止該項貨品之輸出。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違反本辦法者,國際貿易局得停止該廠商一年以下輸出入之申請。
非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者,應向國際貿易局申請,並準用本辦法關於廠商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2.04.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