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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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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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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