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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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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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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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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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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