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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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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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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