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0.27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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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0.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