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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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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2. 2.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 送達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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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