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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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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2. 2.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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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複查名詞
  • 否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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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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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