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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16–205

17
  1.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死亡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 前項請領退休金及撫卹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受領死亡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扺銷、扣押或供擔保。
18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19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亡補償、喪葬費及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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