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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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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退休或資遣的從業人員如果再次在公司任職,就不需要繳回已經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但是,如果他們在再次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之前的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這個規定是針對從業人員再次退休或資遣時的情況而設,可以作為裁判書的參考。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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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規定:「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