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退休或資遣的從業人員如果再次在公司任職,就不需要繳回已經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但是,如果他們在再次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之前的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這個規定是針對從業人員再次退休或資遣時的情況而設,可以作為裁判書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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