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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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