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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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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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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
退休金
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死亡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
不可抗力
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及撫卹之權利,不得讓與、
扣押
或供
擔保
。受領死亡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扺銷、扣押或供擔保。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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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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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資遣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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