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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死亡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 前項請領退休金及撫卹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受領死亡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扺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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