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11.05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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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有左列年資而未領退休(職)金或退伍給與者,得合併計算:
一 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 曾任軍用文職之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出具證明者。
三 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經國防部出具證明者。
四 曾任雇員之年資或曾任委任待遇或警佐待遇警察人員之年資,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五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六 曾任本省及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區長之年資,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 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應填具請領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附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審查後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由支給機關發給退職酬勞金。
-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格式,由省政府定之。
- 第一項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因任期內或任期奉令延長期間內之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其退職酬勞金應暫緩發給。
縣長、鄉、鎮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年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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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11.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