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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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2 條,縣長、鄉、鎮長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可以請領退職酬勞金: 1. 任期屆滿者。 2. 因公奉准辭職或當選民意代表,於任期屆滿前辭職,其任現職連同曾任得合併計算之公職年資滿二年者。 3. 任期奉令延長,於延長期間內奉准辭職者。 4.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能勝任職務,經自治監督機關免職者。 此外,根據法規,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的認定,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者為準。 參考資料: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舉例: 一位縣長在任期屆滿後提交辭職申請,符合條例第一項的情形,因此有資格請領退職酬勞金。
- 心神喪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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