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人員有左列年資而未領退休(職)金或退伍給與者,得合併計算: 一 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 曾任軍用文職之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出具證明者。 三 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經國防部出具證明者。 四 曾任雇員之年資或曾任委任待遇或警佐待遇警察人員之年資,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五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六 曾任本省及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區長之年資,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回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