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3.23
廢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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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該管事務。
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
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人事主管人員,對於所在機關人事管理之改進,得建議於所在機關長官及銓敘部採擇施行。
各級人事機構辦事細則,均由各該機構擬訂,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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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3.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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